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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書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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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者:大葉大學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
發文字號:台人(二)字第0990019828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
裝附件:

主旨:有關銓敘部函以,夫妻同為公務人員,因家庭成員發生嚴
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,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
顧假,以及嚴重疾病是否須達住院程度疑義一案,請 查
照。

說明:
訂一、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99年2月1日部法二字第
0993160793號書函副本辦理。

二、查性別工作平等法 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2條第2項規定:「
本法於公務人員、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,亦適用之。......
」第20條第1項規定: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
者,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

線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;其請假日數併入事
假計算,全年以七日為限。」第22條規定:「受僱者之配
偶未就業者,不適用......第二十條之規定。但有正當理由
者,不在此限。」次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(以下簡稱請假
規則)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因事得請事假,每年准給
五日。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
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,每年准給七日,其
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......」準此,公務人員遇有家庭
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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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時,如其配偶未就業,除有正當理由外,該員無法申請
家庭照顧假,先予敘明。

三、有關夫妻同為公務人員,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
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,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節
;經函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以下簡稱勞委會)98年12月18
日勞動3字第0980091223號函略以:「......二、依性別工作
平等法第20條第1項規定......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
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。三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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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,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
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
如未就業,應可照顧其家屬,受僱者自無須請假。......夫
妻同為公務人員若皆為就業狀態,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
22條規定之適用。該夫妻可否同時依該法請家庭照顧假,


仍應視個別受僱者於申請時,是否符合家庭照顧假之法定
要件而定。」復經函准人事局本(99)年1月21日局考字第
0990000780號書函略以,依性平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上
開勞委會98年12月18日函意旨,夫妻為公務人員,其家庭
照顧假每年分別准給7日,如雙方同時具家庭照顧假之事
由,得各自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,由服務機關依事實本於


權責核處,似不宜限定僅能有一方申請。爰本節所詢疑義
,無論夫妻是否服務於同一機關,經其分別向服務機關提
出該假別之申請時,得由服務機關視其是否符合家庭照顧
假之法定要件,由該機關長官本於核假權責決定准假與否

四、另詢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嚴重之疾病是否須達
住院程度疑義一節,查勞委會91年11月15日勞動二字第
0910057316號函略以:「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(現為性平
法)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『家庭成員』、『發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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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之疾病』及『其他重大事故』,應依個案事實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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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請家庭照顧假者,必要時
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公務人員如遇申請家庭
照顧假爭議時,可循公務人員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處理。」
本節所詢疑義,請依上開規定辦理。

五、教育人員有上開情形者亦比照辦理。
正本:本部各單位(含中部辦公室)、部屬機關學校、私立大專校院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
(不含北高二市)
副本:本部人事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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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公文
交 換 章
99/02/0808:31:16
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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